《《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一
正值网贷监管一周年,P2P网贷平台监管形成了“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框架,有人说网贷是个奇迹,在法律缝隙中顽强生长,我们认同,并持续祝福网贷,越来越合规,走很远......
下面,我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点,做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1、信息披露的范围,值得其他互金业态学习
根据披露指引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请注意,这里的信息披露范围相对宽泛,不仅包括平台自身的信息,也包括平台发布的借贷信息,还有可能出现的自身或借贷双方的重大风险信息,以及平台并不愿意做的:咨询投诉渠道信息。其实,最后一项咨询投诉渠道,可参考大型电商的做法,已经相对成熟,参考并改造即可。
2、披露位置及APP
网贷平台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其提供的网络渠道(微信公号、APP等)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这句话的实质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条款等理解,需要让弱势一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理解强势一方的意图,否则,意思瑕疵。
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拖延披露。其中,“及时”最难把握,12小时是及时还是24小时为及时,或者5个工作日,这还有赖于全国性自律组织的行业惯例等做补充。
3、披露内容的顺序逻辑
网贷平台应当向公众披露信息,我们来看一下披露内容的顺序是:机构备案类信息(5项)----机构组织信息(5项)----机构审核信息(3项)---撮合交易信息(11项)----出借人信息(4项)----48小时汇报事项(7项)--咨询投诉举报信息(5小项)---年度报告(1项)。
其中,48小时汇报事项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违法、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我们都好理解。我们不太理解,对于一个信息中介平台而言,为何要像对待信用中介,甚至“隐形刚性兑付”一样,考察其重大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个人认为义务过重。至于董监高涉及重大诉讼,同理,如离婚涉及北京房产分割(上千万)也属于重大诉讼要披露么?!也许不恰当。
4、信息披露管理
网贷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信批指引,我们总结平台要做到如下几点:
1.指定专人负责披露事物,确保专栏内容随时被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书面留存,自披露之日起五年以上;
3.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送地方金融办、银监会派驻机构,并放在平台住所供公众查阅;
4.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信批内容,这就意味着其承担更大责任;
5.借款人配合平台和出借人调查核实,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这就要求平台要在一定条件下做项目尽职调查;
6.指引里没规定的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误判的,平台也应当及时披露。这个义务确实是“超纲题”,需要平台自由发挥;
7.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
未来,在政策引导下,网贷行业将呈现以下几大趋势。
(一)平台更加规范 。随着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出台和落地,监管职能部门及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已趋于完善。在市场和法律的双重监管下,少数能跨过合规的门槛并且维持业务形态的网贷平台将逐步浮出水面,成为行业翘楚。而大部分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退出或者转型。概括起来,“多、杂、乱”时代成为过去式,“少、精、忧”时代即将来临。
(二)信息更加透明。网贷平台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信息披露是关键要素,而目前市场上P2P平台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本次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树立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素,使得部分平台信息披露造假、虚报、漏报等行为将被规范。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在考虑利率和项目的同时,也会更加重视平台信息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将将成为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风控更加严谨。对于网贷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是网贷平台的核心“命脉”。目前,全国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大多已建立了完善的风控体系,而且风险偏好也由过去偏重高收益覆盖高风险,向利率和风险均衡转变。未来,平台将会实施更加严谨的风控管理理念,网贷行业发展坏账率将***降低。
(四)业务更加综合。2016年以来,网贷行业已经告别过去粗放式、混杂式、抢占式的野蛮生长,服务不断升级,业务更加综合多元。特别是监管政策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信用)中介后,平台将会更加注重客户服务,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是增加平台黏性的关键。同时,P2P平台也将会积极对接资管平台、理财平台等各类金融科技平台,通过多元化服务满足客户综合金融需求。
展望未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落地,将有利于P2P行业去伪存真。从短期看,绝大部分平台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合规成本升高将迫使大批风控能力弱、模式单一的平台退出或被整合。从长期看,少量有场景、有流量、有风控的优质平台将会脱颖而出,成为行业整合大潮中的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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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二
原标题:【法律讲堂】网络借贷平台怎样披露信息才合规?
今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文,规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透明的网贷活动环境,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
1
信息浑浊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监会113号文的初衷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落脚点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服务机构与消费者的“信息差”巨大。为了弥补信息不对称,作为公权力机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出手,在金融消费者的天平上增加砝码,以期实现公平交易。
从2007年P2P兴起,到2014年重创,再到2016年整顿,十年后的今天网贷已经步入“重构”期。银行存管介入、会计师介入、律师介入,服务机构将P2P的架构刻画得越来越清晰,老百姓出借资金给陌生人,也越来越心里有数。
113号文的发布,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法律定性更加准确,出借与借贷的关系描述得更清晰,让信息披露的方方面面都有了“规则”,各地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应当遵从。
2
严格定义,什么是信息披露?
根据113号文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请注意,这里的“公示”方式,不限于官方网站,还有其他互联网渠道,例如APP,新浪微博,企业公号等;
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主体信息、企业运营信息、“标”信息、重大被诉或其他风险信息、消费者争议解决渠道等。
3
信息披露应选“显著位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
请注意,准确是第一要务,不得欺骗或者夸大预期收益等。
113号文并未对信息披露的具体位置做要求,从各地协会及监管机构的备案要求上看,信息披露位置的设定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必须提醒广大P2P经营者,一旦金融消费者与网贷机构产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争议未能看到相应披露信息,那么,网贷机构可能会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是否已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位置是否在突出位置,是否容易识别并打开阅读。
为防止相应法律风险,建议网贷平台认真学习113号文,改造自身信息披露体系,让金融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
4
向“公众披露”与向“出借人披露”情况不一
我们必须提出,信息披露的前提是不能与上位法《网络安全法》冲突,如有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脱敏处理”的,必须优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有误。
公众披露: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其中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资金存管信息;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其中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及占比;组织架构及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其中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合规审查报告;
另外,还需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撮合交易的信息:
(一)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对比,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网贷P2P机构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贷款方)明确同意将自然人、企业信息出示给出借人,请注意,不是社会大众,还要保护借贷人的公民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
需要披露的信息如下: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5
48小时,事件“紧急”披露
由于P2P网贷机构具有“强外部性”,一旦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必须迅速处置,为防止“以讹传讹”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事件蔓延和进展程度。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其中,特别注意,一旦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刑事处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应当独立判断,做出正确选择,及时披露信息,通报金融消费者。
综上,重新学习银监会113号文,让我们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紧迫性和严肃性有了新的认识,对于信息披露的范围,对于社会大众和金融消费者做了区分处理,对于风险事件做了48小时及时披露要求,我们认为值得广大P2P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深入学习。
作者简介:
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来源:肖飒lawyer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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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三
p2p监管网贷
本文共3098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14秒
8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再加上之前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监管制度体系。目前,网贷行业管理办法和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标志着网贷行业发展政策更加明确规范,有利于防范网贷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网贷平台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从短期看,绝大部分平台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合规成本升高将迫使大批风控能力弱、模式单一的平台退出或被整合。从长期看,少量有场景、有流量、有风控的优质平台将会脱颖而出,成为行业整合大潮中的幸运儿。
一、我国网贷行业发展历程与现状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P2P网贷具有申请方便、用款快捷等特点,受到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伴随2013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整个网贷行业进入飞速发展期。据统计,2013年末,全国网贷平台约为692家,但到2015年末,全国P2P平台总数达3858家,两年时间翻了五倍多,行业发展速度令人瞠目。
然而,伴随着行业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客户群体的增加,在宽松的监管与政策环境下,P2P平台频现跑路、坏账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和行业影响,严重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3月,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占全国平台总数的比例已超过1/3,占比达到了38. 23%,市场上三分之一的平台都存在各类问题,而E租宝、快鹿等问题平台更是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2016年,可以说是网贷行业的“监管元年”。面对行业的乱象,为促进我国P2P行业长久稳定发展,银监会就借款限额、资金存管、ICP运营资格等问题,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陆续出台了相关指引。伴随政策趋严,P2P平台增长的速度开始减缓,整个网贷行业的市场格局和发展前景正在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健康方向发生变化,整个行业也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二、网贷行业监管政策解析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再加上2017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资金信息披露指引》,网贷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完备。
从范畴看,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侧重点各有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视为网贷发展的根本大法。从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而三个指引,是在大法的基础上,分别从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和备案登记后管理三部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提出相关资质要求。《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业务实现了四个明确,即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定义和原则,明确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
本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共有4章28条,其明确的披露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披露的信息。基于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对象。同时考虑到披露内容的重要性、变化频率、披露主体等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披露时间、频次,便于披露主体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披露对象及时了解、掌握披露信息。同时,为了规范操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配套了《说明》,重点对披露的口径、披露标准予以规范,并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进行解释。通过对信息披露统计口径的标准化,这有利于避免信息披露过程中因披露主体的标准不一致,导致披露对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混淆、误解。
三、网贷行业未来走向分析随着监管政策陆续出台,网贷行业无监管的乱象将得到根本遏制,不同平台也将呈现差异化的发展格局。从市场来看,部分合规的平台将在本轮大潮中胜出,成为行业的幸运儿,而大部分资质一般、合规成本高的中小网贷平台,将在行业整合中被淘汰。展望未来,在政策引导下,网贷行业将呈现以下几大趋势。
(一)平台更加规范 。随着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出台和落地,监管职能部门及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已趋于完善。在市场和法律的双重监管下,少数能跨过合规的门槛并且维持业务形态的网贷平台将逐步浮出水面,成为行业翘楚。而大部分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退出或者转型。概括起来,“多、杂、乱”时代成为过去式,“少、精、忧”时代即将来临。
(二)信息更加透明。网贷平台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信息披露是关键要素,而目前市场上P2P平台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本次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树立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素,使得部分平台信息披露造假、虚报、漏报等行为将被规范。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在考虑利率和项目的同时,也会更加重视平台信息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将将成为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风控更加严谨。对于网贷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是网贷平台的核心“命脉”。目前,全国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大多已建立了完善的风控体系,而且风险偏好也由过去偏重高收益覆盖高风险,向利率和风险均衡转变。未来,平台将会实施更加严谨的风控管理理念,网贷行业发展坏账率将***降低。
(四)业务更加综合。2016年以来,网贷行业已经告别过去粗放式、混杂式、抢占式的野蛮生长,服务不断升级,业务更加综合多元。特别是监管政策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信用)中介后,平台将会更加注重客户服务,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是增加平台黏性的关键。同时,P2P平台也将会积极对接资管平台、理财平台等各类金融科技平台,通过多元化服务满足客户综合金融需求。
展望未来,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体系的落地,将有利于P2P行业去伪存真。从短期看,绝大部分平台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合规成本升高将迫使大批风控能力弱、模式单一的平台退出或被整合。从长期看,少量有场景、有流量、有风控的优质平台将会脱颖而出,成为行业整合大潮中的幸运儿。网贷平台将告别过去的野蛮生长和竞争模式,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作者:王硕(平安金融壹账通董办负责人兼高级研究总监,农行-清华大学互联网金融博士后)
原文刊发于《中国农村金融》,转载请注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王硕-金融壹账通研究院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四
继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息披露指引》)后,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下称《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及《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消费金融》(T/NIFA 2—2017)团体标准(下称《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网贷行业信披又迎新规。
此前,互金协会组织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会员单位开展了上述两项团体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政产学研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与指导,经多轮修订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标准的正式发布版。
网贷强制性披露项增至109项
此前《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团体标准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这是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第一项标准。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是结合上述标准实施近一年以来的情况,按照“披露指标不遗漏、披露内容不冲突”的修订原则,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
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显示,标准包括范围、术语与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分为概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四个部分。标准提供了网贷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需进行脱敏处理(即对敏感信息内容仅显示部分,其余部分以*替代,如姓名显示为“姓**”);如借款人为机构,则机构的全称及简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进行脱敏处理。
另外,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贷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暴力催收案件频发现象,5月4日,深圳市互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将监管范围从短信进一步扩大到了电话,严禁在上午8时到晚上9时之外的非正常时段催收;同一天不能超过3次用电话、短信或者匿名电话重复催收;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协助后,严禁骚扰并追问借款人下落等。
为了规范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7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就涉及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据了解,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等团体标准已通过立项评审,下一步,这些标准项目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的具体组织下,正式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而根据此次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从业机构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如短信、电话等。另外,新标准还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归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消费金融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
在9月召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审议会上,百度金融、平安信托、拍拍贷、易宝支付、民生电商、信而富等单位提出了具体意见内容,经会议审议后,意见得到采纳并通过。
《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鼓励性披露指标4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和业务信息两个方面,以期规范广大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上述标准将范围明确为团体会员内,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增加披露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要求披露平台资金来源(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放贷规模及余额、逾期率等内容。
根据《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业务信息披露方面应披露贷款合同、服务协议等内容,同时,从业机构要求对其中的关键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及提醒,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予以解释说明;不披露投诉处理,催收管理只需列名方法与渠道即可。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互金协会此次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该协会根据新发布的标准及时完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功能,相关功能陆续上线,为提高从业机构信息透明度、构建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五
(本文系作者独家授权发布原创作品,未经网贷之家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撰稿时点为10月24日,距离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已满两个月。期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随之更新了《信披标准》。晓典观察到,一些平台对标监管文件要求,在信披展示上有非常大的进步,也有平台不思进取,在信息披露上原地踏步。
这篇文章将会统计网贷之家9月指数的前80名网贷平台的信披进展情况。信披本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晓典以平台专栏设置情况,运营报告披露频率与数据专区设置情况为切入点,管中窥豹评价平台信披水平。披露水平好的给予表扬,披露水平差的给予批评。
PS,晓典这篇比较注重信披具体内容和细节,可以从中了解到最新信披进展情况趋势而非平台整体信披水平。如果想要快速了解各平台整体信披水平,建议查阅信披排行等专业报告。
监管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银监大佬说的是:每月)
80家P2P平台信披水平一览
80家P2P平台信披“金酸莓奖”
5分满分中获得1分和以下的平台,荣获信披“金酸莓奖”。他们分别是:
以上这些平台要么没按照银监会规定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要么没按月披露平台运营报告,导致总分得到了1分和以下的超低分。
8条信披短评
1、狐狸金服旗下P2P网贷平台搜易贷,2017年没有公布运营报告,只有数据专区
2、短融网在风控信息-风控流程中详细披露了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3、广东平台新联在线有两个版本的网站,普通版没有信息披露专区,存管版有信息披露专区
4、深圳平台e路同心从2015年就开始按月公布运营报告和风险备用金监管报告,坚持三年实在不容易,手动点赞~
5、鑫合汇的月度运营报告是10月份一次性上传的吗⊙▂⊙
6、开鑫金服,虽然接入了中国互金协会信息披露展示,但在自身网站只设了信息披露专区,运营报告和数据专区没有。说来晓典发现几个信披水平低下的平台都是国资系,真的是巧合么。
7、理财范是最近一个月以来改进非常明显的一家平台,虽还有很多进步空间,但已基本完善了信披架构,风险相关的披露也是十分详尽的。
8、金投行,又一家国资系。信披专栏必须拉到网页底部才可见。运营报告、数据专区都是看不到的,7个点的年化收益率相比某些TOP 10平台都没啥优势。
5条信披详评
1、51人品
51人品主打的是APP端,在PC端官网没有相应的信披专栏。晓典特意下载了APP去查看了一下,有信息披露专栏,然额,信披专栏的使用姿势怎么好像不对呢?
51人品APP的信披专栏只有两项,待竞购余额和待竞购资产标的,也是着实令人大开眼界。
不过51在公司简介里披露的信息尚可,也因此没有成为“金酸莓奖”获奖选手。
2、点融网
TOP 10平台中,没设置信披专区的也就点融仅此一家了。
不仅没有信披专区,还没有运营报告,只在数据专区方面得了1分。
公司信息杂乱而无效指标多,赶紧学学别家怎么做的╮(╯▽╰)╭
点融无实缴资本,无经营状态,无股东具体持股比例……不想说了……没有的太多了……
3、达人贷
达人贷在信息披露方面进步明显,该有的监管指标基本完成,没有的监管指标也积极披露。在分支机构的披露程度上就秒杀了一大批平台有木有~~
发标公告、还款公告、风险互助金及保证金存管报告、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催收方式的披露也是走在前列的~逾期披露也没有套路。
这样的信息披露,可以说是非常业界良心了。
4、聚宝匯
现在有不少金融集团旗下的互金平台,网贷业务只为其中一部分,聚宝匯便是其中一个典型。像工场微金、玖富普惠这种已经从原先的平台金融工场,玖富集团独立出来,其信披内容也有专指。但对于聚宝匯这种网贷业务尚未独立的情况,其信披内容所指主体就比较含糊了。
聚宝匯的信披专栏区位设置是相当曲径通幽(银监大佬说了要显著位置!!显著!!)的,需要下拉滚动条到页面中部接近底部的位置:
然后你就会发现,也就这么几条披露:
5、团贷网
晓典之前有注意到,先前P2P强实力平台中的收益性价比战斗机有二,一是拍拍贷,二是团贷网,年标利率均在10以上。这不最近,两家分别与上市产生了关联,前者向美国SEC递交IPO申请书,后者旗下你我金融给装入港股。其后收益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最主要的便是拍拍贷,月月涨、彩虹计划12月直线下降到8以下。不过截至10.24,团贷网依然坚守10以上阵地。
晓典有向拍拍贷客服确认过,降息前购买月月涨的用户,收益根据原先的规则算,即持有12个月的时候年化收益率可达到10以上。不过据说拍拍贷当前标少,散标投资(包括自动投标)有资金站岗情况。
扯远了~回归到团贷的信披上来。团贷是晓典首篇文章中运营信披NO.1的网贷平台,此次观察更是增添了新的亮点,作为本文压轴公布,那就是法人签名:
团贷网专门开辟了一个【承诺书】专栏,在法人承诺书下公布了这一信息。
承诺函提到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林,主体为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监管依据为银监会文件《信披指引》与《暂行办法》,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组从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信披,如实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法人签名的监管依据为银监会《信披指引》第十七条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当然团贷信披的亮点不止这么多。一些平台公布1、2月运营报告,3月的运营报告则会以第一季度报告代替。团贷属于为数不多的既每月不落的公布月度报告,另外又公布季度报告的平台。团贷的风控流程进行了详细披露;另外团贷还公布了逾期黑名单,这是许多平台尚未披露的信息。
总结
目前信披进展方面,出现了如下新变化:
一、风险管理信息。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未来将会有更多平台进行相应披露。
二、信披专栏设置。信披专栏作为银监会和互金协会的基本要求,在样本平台中的达成率已超50%。设置专栏并非难事,将现有披露内容经整合到同一栏目下方即可,操作上并不需要很多时间成本,关键还得看平台对待此事的态度。
三、分支机构信息。过往的分支机构信息披露,大多平台只能够做到分支机构名称、地区和联系电话,如今有平台对标银监会进行了详尽披露,达人贷已给予了最先表率。
四、法定代表人签名。团贷网已给予了最先表率。
根据网贷之家公布的8月、9月月报显示,近期借款人增长明显,而投资人增长乏力,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如何吸引住存量投资人,平台不仅在收益方面,还应当在合规、阳光经营的态度方面给投资人以信心。作为投资人,应该多多留意平台最新的变化,通过合理方式寻找到小而美的平台,为自己的投资多争取一份收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六
作者 | 南宫晓典
撰稿时点为10月24日,距离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已满两个月。期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随之更新了《信披标准》。晓典观察到,一些平台对标监管文件要求,在信披展示上有非常大的进步,也有平台不思进取,在信息披露上原地踏步。
这篇文章将会统计网贷之家9月指数的前80名网贷平台的信披进展情况。信披本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晓典以平台专栏设置情况,运营报告披露频率与数据专区设置情况为切入点,管中窥豹评价平台信披水平。披露水平好的给予表扬,披露水平差的给予批评。
PS,晓典这篇比较注重信披具体内容和细节,可以从中了解到最新信披进展情况趋势而非平台整体信披水平。如果想要快速了解各平台整体信披水平,建议查阅信披排行等专业报告。
监管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银监大佬说的是:每月)
80家P2P平台信披水平一览
80家P2P平台信披“金酸莓奖”
5分满分中获得1分和以下的平台,荣获信披“金酸莓奖”。他们分别是:
以上这些平台要么没按照银监会规定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要么没按月披露平台运营报告,导致总分得到了1分和以下的超低分。
8条信披短评
1、狐狸金服旗下P2P网贷平台搜易贷,2017年没有公布运营报告,只有数据专区
2、短融网在风控信息-风控流程中详细披露了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3、广东平台新联在线有两个版本的网站,普通版没有信息披露专区,存管版有信息披露专区
4、深圳平台e路同心从2015年就开始按月公布运营报告和风险备用金监管报告,坚持三年实在不容易,手动点赞~
5、鑫合汇的月度运营报告是10月份一次性上传的吗⊙⊙
6、开鑫金服,虽然接入了中国互金协会信息披露展示,但在自身网站只设了信息披露专区,运营报告和数据专区没有。说来晓典发现几个信披水平低下的平台都是国资系,真的是巧合么。
7、理财范是最近一个月以来改进非常明显的一家平台,虽还有很多进步空间,但已基本完善了信披架构,风险相关的披露也是十分详尽的。
8、金投行,又一家国资系。信披专栏必须拉到网页底部才可见。运营报告、数据专区都是看不到的,7个点的年化收益率相比某些TOP10平台都没啥优势。
5条信披详评
1、51人品
51人品主打的是APP端,在PC端官网没有相应的信披专栏。晓典特意下载了APP去查看了一下,有信息披露专栏,然额,信披专栏的使用姿势怎么好像不对呢?
51人品APP的信披专栏只有两项,待竞购余额和待竞购资产标的,也是着实令人大开眼界。
不过51在公司简介里披露的信息尚可,也因此没有成为“金酸莓奖”获奖选手。
2、点融网
TOP10平台中,没设置信披专区的也就点融仅此一家了。
不仅没有信披专区,还没有运营报告,只在数据专区方面得了1分。
公司信息杂乱而无效指标多,赶紧学学别家怎么做的()
点融无实缴资本,无经营状态,无股东具体持股比例……不想说了……没有的太多了……
3、达人贷
达人贷在信息披露方面进步明显,该有的监管指标基本完成,没有的监管指标也积极披露。在分支机构的披露程度上就秒杀了一大批平台有木有~~
发标公告、还款公告、风险互助金及保证金存管报告、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催收方式的披露也是走在前列的~逾期披露也没有套路。
这样的信息披露,可以说是非常业界良心了。
4、聚宝
现在有不少金融集团旗下的互金平台,网贷业务只为其中一部分,聚宝便是其中一个典型。像工场微金、玖富普惠这种已经从原先的平台金融工场,玖富集团独立出来,其信披内容也有专指。但对于聚宝这种网贷业务尚未独立的情况,其信披内容所指主体就比较含糊了。
聚宝的信披专栏区位设置是相当曲径通幽(银监大佬说了要显著位置!!显著!!)的,需要下拉滚动条到页面中部接近底部的位置:
然后你就会发现,也就这么几条披露:
5、团贷网
晓典之前有注意到,先前P2P强实力平台中的收益性价比战斗机有二,一是拍拍贷,二是团贷网,年标利率均在10以上。这不最近,两家分别与上市产生了关联,前者向美国SEC递交IPO申请书,后者旗下你我金融给装入港股。其后收益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最主要的便是拍拍贷,月月涨、彩虹计划12月直线下降到8以下。不过截至10.24,团贷网依然坚守10以上阵地。
晓典有向拍拍贷客服确认过,降息前购买月月涨的用户,收益根据原先的规则算,即持有12个月的时候年化收益率可达到10以上。不过据说拍拍贷当前标少,散标投资(包括自动投标)有资金站岗情况。
扯远了~回归到团贷的信披上来。团贷是晓典首篇文章中运营信披NO.1的网贷平台,此次观察更是增添了新的亮点,作为本文压轴公布,那就是法人签名:
团贷网专门开辟了一个【承诺书】专栏,在法人承诺书下公布了这一信息。
承诺函提到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林,主体为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监管依据为银监会文件《信披指引》与《暂行办法》,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组从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信披,如实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法人签名的监管依据为银监会《信披指引》第十七条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当然团贷信披的亮点不止这么多。一些平台公布1、2月运营报告,3月的运营报告则会以第一季度报告代替。团贷属于为数不多的既每月不落的公布月度报告,另外又公布季度报告的平台。团贷的风控流程进行了详细披露;另外团贷还公布了逾期黑名单,这是许多平台尚未披露的信息。
总结
目前信披进展方面,出现了如下新变化:
一、风险管理信息。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未来将会有更多平台进行相应披露。
二、信披专栏设置。信披专栏作为银监会和互金协会的基本要求,在样本平台中的达成率已超50%。设置专栏并非难事,将现有披露内容经整合到同一栏目下方即可,操作上并不需要很多时间成本,关键还得看平台对待此事的态度。
三、分支机构信息。过往的分支机构信息披露,大多平台只能够做到分支机构名称、地区和联系电话,如今有平台对标银监会进行了详尽披露,达人贷已给予了最先表率。
四、法定代表人签名。团贷网已给予了最先表率。
根据网贷之家公布的8月、9月月报显示,近期借款人增长明显,而投资人增长乏力,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如何吸引住存量投资人,平台不仅在收益方面,还应当在合规、阳光经营的态度方面给投资人以信心。作为投资人,应该多多留意平台最新的变化,通过合理方式寻找到小而美的平台,为自己的投资多争取一份收益。
作者:南宫晓典
简介:网贷之家神州行投资达人活动嘉宾。致力于P2P网贷投资方法论研究,经验总结及实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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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七
第一网贷10月17日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于日前向各会员单位正式下发新的《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信披标准》)。
第一网贷注意到,该《信披标准》有四个重要部分,分别为标准适用的具体范围、相关术语与其定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等。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较,互金协会最新发布的这份《信披标准》,根据银监会8月发布的《信披指引》做出了指标内容的调增,同时也保留和扩充了部分原有指标。修订了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逾期的定义;增加了从业机构备案信息;附录部分结合正文的修改也作了相应调整。
在信息披露定义方面,《信披标准》明确了信披基本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并提出文件报送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需将信披文件在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面,《信披标准》新增了关于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尽到忠实、勤勉、尽职。
在逾期方面,《信披标准》新增收到资金的定义,即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本金利息的即为逾期。
此前的9月27日,协会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和互联网金融云计算等多项团体标准。会上,李东荣指出,在当前全国上下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快合规转型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坚持服务实体、普惠大众,注重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加快培育行业合规文化,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全文: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Internet finance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P2P lending
2017-10-11 发布 2017-10-11 实施
T/NIFA 1—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本标准与T/NIFA 1—2016的差异如下:
——修订了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逾期的定义;
——增加了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附录部分结合正文的修改也作了相应调整。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吕罗文、沈一飞、辛路、肖翔、郑晓东、耿进波、李宜坤、郝晨淇、赵威、袁尧、李有腾、唐敏、王威、郑丽娜。
T/NIFA 1—2017
III
引 言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标准。如本标准内容与上位法出现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特别感谢以下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参与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的制定。标准起草单位有: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标准起草人有:陆书春、沈一飞、肖翔、王琳、陈富节、陆烨铭、李明凯、李宜坤、裴香善、秦伟、谭敏、武丽莹、周子筠。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
平台 platform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
2.3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4
出借人 lender
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借款人 borrower
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
T/NIFA 1—2017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注1:从业机构一方面承担提供、披露从业机构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对提供的直接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
注2:借款人承担提供、披露其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2.7
逾期 overdue
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信息披露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信息披露的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借款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不得借披露项目信息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应当选择通用、常见的形式。记载信息的文件也应以常见的形式进行。记载信息的文件、页面应选择便于读取的格式,不应给信息获取制造额外阻碍。
4 信息披露内容
4.1 概述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和示例见附录
A 至附录 C。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为“%”;信息披露日期格式为“yyyy-mm-dd”;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注: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4.2 从业机构信息
T/NIFA 1—2017
3
4.2.1 从业机构组织与治理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公司全称;
——公司简称(常用名),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经营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公司成立时间;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经营状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名称和占股比例;
——公司组织架构,包括部门设置及层级;
——公司主要人员信息,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从业人员概况,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
——从业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包括: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总人数、正式员工人数、派遣员工人数、临时员工人数;
——其他应披露信息。
注:人员数量信息变更如超过总量的 10%,应于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涉及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
——从业机构主要人员简介;
——风险管理负责人简介;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2 从业机构财务与审核信息
从业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如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此项内容,可合并披露;
——上一年度合规性审查报告。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重要融资与负债信息;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3 从业机构网站或平台信息
T/NIFA 1—2017
4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官方网站或平台域名;
——官方网站或平台 IP 地址;
——官方网站或平台上线运营时间;
——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
——咨询、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咨询、投诉、举报通讯地址;
——注册协议模板;
——平台 APP 名称(如有);
——平台 APP 上线运营时间(如有);
——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如有);
——微博(如有);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4 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
从业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业机构应于事件发生时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5 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备案登记时间;
——备案登记编号(如有);
——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资金存管银行全称;
——全量业务资金存管上线时间;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
——风险管理架构情况;
——风险评估流程情况;
——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T/NIFA 1—2017
5
——催收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6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机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审核信息与重大事项信息等其他信息内容。
4.3 平台运营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累计借贷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累计借贷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借贷余额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完全偿还的总笔数;
——利息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总金额(不包括本金部分);
——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关联关系借款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余额总笔数;
——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足额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项目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金额。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笔数。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T/NIFA 1—2017
6
——累计代偿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累计代偿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笔数;
——收费标准。指从业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平台运营信息,并定期更新:
——项目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当前所有处于逾期状态的项目数与尚未偿还交易总笔数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人均累计借款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借款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人均累计出借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出借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单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十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前十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项目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项目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金额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从业机构可披露的其他平台运营信息。
4.4 项目信息
4.4.1 借款项目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须代表项目的唯一性;
——项目简介。指单笔借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还款方式。指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借款金额为 X,年利率为 Y,借款期限为 Z 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 X;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 365 天计算;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还款保障措施。指为单笔借款项目提供的还款保障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保险、担保等措施;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指针对单笔借款项目的风险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信息;
——项目撮合进度。指项目撮合进展情况,一般采用已参与项目金额占比或剩余可出借金额占比的方式表示;
T/NIFA 1—2017
7
——相关费用。指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模板。指项目借款合同模板;
——出借人适当性管理提示;
——其他应披露信息。
4.4.2 借款人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姓名(脱敏处理);
——证件号码(脱敏处理);
——工作性质;
——收入及负债情况(脱敏处理);
——在平台逾期次数;
——在平台逾期总金额;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脱敏处理);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全称或简称(脱敏处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脱敏处理);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脱敏处理);
——所属行业;
——收入及负债情况;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宜披露借款人以下信息:
——股东信息。指工商注册要求的股东类型、股东名称、股东证件类型等(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
——实缴资本;
——办公地点(脱敏处理);
——经营区域;
——其他可披露信息。
4.4.3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信息
对于已撮合未到期的项目,从业机构应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
——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借款人逾期情况;
——借款人涉诉情况;
T/NIFA 1—2017
8
——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从业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别提示出借人关注特定披露信息。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八
继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息披露指引》)后,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下称《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及《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消费金融》(T/NIFA 2—2017)团体标准(下称《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网贷行业信披又迎新规。
此前,互金协会组织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会员单位开展了上述两项团体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政产学研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与指导,经多轮修订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标准的正式发布版。
网贷强制性披露项增至109项
此前《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团体标准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这是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第一项标准。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是结合上述标准实施近一年以来的情况,按照“披露指标不遗漏、披露内容不冲突”的修订原则,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
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显示,标准包括范围、术语与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分为概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四个部分。标准提供了网贷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需进行脱敏处理(即对敏感信息内容仅显示部分,其余部分以*替代,如姓名显示为“姓**”);如借款人为机构,则机构的全称及简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进行脱敏处理。
另外,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贷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暴力催收案件频发现象,5月4日,深圳市互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将监管范围从短信进一步扩大到了电话,严禁在上午8时到晚上9时之外的非正常时段催收;同一天不能超过3次用电话、短信或者匿名电话重复催收;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协助后,严禁骚扰并追问借款人下落等。
为了规范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7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就涉及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据了解,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等团体标准已通过立项评审,下一步,这些标准项目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的具体组织下,正式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而根据此次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从业机构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如短信、电话等。另外,新标准还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归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消费金融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
在9月召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审议会上,百度金融、平安信托、拍拍贷、易宝支付、民生电商、信而富等单位提出了具体意见内容,经会议审议后,意见得到采纳并通过。
《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鼓励性披露指标4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和业务信息两个方面,以期规范广大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上述标准将范围明确为团体会员内,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增加披露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要求披露平台资金来源(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放贷规模及余额、逾期率等内容。
根据《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业务信息披露方面应披露贷款合同、服务协议等内容,同时,从业机构要求对其中的关键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及提醒,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予以解释说明;不披露投诉处理,催收管理只需列名方法与渠道即可。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互金协会此次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该协会根据新发布的标准及时完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功能,相关功能陆续上线,为提高从业机构信息透明度、构建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九
继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息披露指引》)后,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下称《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互联网消费金融》(T/NIFA 2—2017)团体标准(下称《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网贷行业信披又迎新规。
此前,互金协会组织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会员单位开展了上述两项团体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政产学研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与指导,经多轮修订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标准的正式发布版。
网贷强制性披露项增至109项
此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团体标准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这是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第一项标准。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是结合上述标准实施近一年以来的情况,按照“披露指标不遗漏、披露内容不冲突”的修订原则,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
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显示,标准包括范围、术语与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分为概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四个部分。标准提供了网贷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需进行脱敏处理(即对敏感信息内容仅显示部分,其余部分以*替代,如姓名显示为“姓**”);如借款人为机构,则机构的全称及简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进行脱敏处理。
另外,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贷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暴力催收案件频发现象,5月4日,深圳市互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将监管范围从短信进一步扩大到了电话,严禁在上午8时到晚上9时之外的非正常时段催收;同一天不能超过3次用电话、短信或者匿名电话重复催收;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协助后,严禁骚扰并追问借款人下落等。
为了规范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7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就涉及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据了解,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等团体标准已通过立项评审,下一步,这些标准项目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的具体组织下,正式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而根据此次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从业机构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如短信、电话等。另外,新标准还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归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消费金融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
在9月召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审议会上,百度金融、平安信托、拍拍贷、易宝支付、民生电商、信而富等单位提出了具体意见内容,经会议审议后,意见得到采纳并通过。
《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鼓励性披露指标4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和业务信息两个方面,以期规范广大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上述标准将范围明确为团体会员内,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增加披露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要求披露平台资金来源(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放贷规模及余额、逾期率等内容。
根据《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业务信息披露方面应披露贷款合同、服务协议等内容,同时,从业机构要求对其中的关键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及提醒,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予以解释说明;不披露投诉处理,催收管理只需列名方法与渠道即可。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互金协会此次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该协会根据新发布的标准及时完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功能,相关功能陆续上线,为提高从业机构信息透明度、构建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网贷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精选十
第一网贷10月17日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于日前向各会员单位正式下发新的《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信披标准》)。
第一网贷注意到,该《信披标准》有四个重要部分,分别为标准适用的具体范围、相关术语与其定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等。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较,互金协会最新发布的这份《信披标准》,根据银监会8月发布的《信披指引》做出了指标内容的调增,同时也保留和扩充了部分原有指标。
在信息披露定义方面,《信披标准》明确了信披基本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并提出文件报送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需将信披文件在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面,《信披标准》新增了关于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尽到忠实、勤勉、尽职。
在逾期方面,《信披标准》新增收到资金的定义,即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本金利息的即为逾期。
此前的9月27日,协会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和互联网金融云计算等多项团体标准。会上,李东荣指出,在当前全国上下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快合规转型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坚持服务实体、普惠大众,注重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加快培育行业合规文化,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全文: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Internet finance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P2P lending
2017-10-11 发布 2017-10-11 实施
T/NIFA 1—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本标准与T/NIFA 1—2016的差异如下:
——修订了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逾期的定义;
——增加了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附录部分结合正文的修改也作了相应调整。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吕罗文、沈一飞、辛路、肖翔、郑晓东、耿进波、李宜坤、郝晨淇、赵威、袁尧、李有腾、唐敏、王威、郑丽娜。
T/NIFA 1—2017
III
引 言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标准。如本标准内容与上位法出现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特别感谢以下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参与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的制定。标准起草单位有: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标准起草人有:陆书春、沈一飞、肖翔、王琳、
陈富节、陆烨铭、李明凯、李宜坤、裴香善、秦伟、谭敏、武丽莹、周子筠。
T/NIFA 1—2017
1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2.2
平台 platform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
2.3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4
出借人 lender
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借款人 borrower
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
T/NIFA 1—2017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注1:从业机构一方面承担提供、披露从业机构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对提供的直接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
注2:借款人承担提供、披露其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2.7
逾期 overdue
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信息披露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信息披露的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借款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不得借披露项目信息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应当选择通用、常见的形式。记载信息的文件也应以常见的形式进行。记载信息的文件、页面应选择便于读取的格式,不应给信息获取制造额外阻碍。
4 信息披露内容
4.1 概述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和示例见附录
A 至附录 C。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为“%”;信息披露日期格式为“yyyy-mm-dd”;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注: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4.2 从业机构信息
T/NIFA 1—2017
3
4.2.1 从业机构组织与治理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公司全称;
——公司简称(常用名),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经营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公司成立时间;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经营状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名称和占股比例;
——公司组织架构,包括部门设置及层级;
——公司主要人员信息,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从业人员概况,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
——从业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包括: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总人数、正式员工人数、派遣员工人数、临时员工人数;
——其他应披露信息。
注:人员数量信息变更如超过总量的 10%,应于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涉及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
——从业机构主要人员简介;
——风险管理负责人简介;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2 从业机构财务与审核信息
从业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如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此项内容,可合并披露;
——上一年度合规性审查报告。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重要融资与负债信息;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3 从业机构网站或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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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官方网站或平台域名;
——官方网站或平台 IP 地址;
——官方网站或平台上线运营时间;
——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
——咨询、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咨询、投诉、举报通讯地址;
——注册协议模板;
——平台 APP 名称(如有);
——平台 APP 上线运营时间(如有);
——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如有);
——微博(如有);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4 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
从业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业机构应于事件发生时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5 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备案登记时间;
——备案登记编号(如有);
——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资金存管银行全称;
——全量业务资金存管上线时间;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
——风险管理架构情况;
——风险评估流程情况;
——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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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6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机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审核信息与重大事项信息等其他信息内容。
4.3 平台运营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累计借贷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累计借贷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借贷余额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完全偿还的总笔数;
——利息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总金额(不包括本金部分);
——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关联关系借款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余额总笔数;
——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足额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项目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金额。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笔数。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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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代偿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累计代偿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笔数;
——收费标准。指从业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平台运营信息,并定期更新:
——项目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当前所有处于逾期状态的项目数与尚未偿还交易总笔数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人均累计借款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借款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人均累计出借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出借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单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十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前十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项目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项目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金额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从业机构可披露的其他平台运营信息。
4.4 项目信息
4.4.1 借款项目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须代表项目的唯一性;
——项目简介。指单笔借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还款方式。指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借款金额为 X,年利率为 Y,借款期限为 Z 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 X;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 365 天计算;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还款保障措施。指为单笔借款项目提供的还款保障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保险、担保等措施;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指针对单笔借款项目的风险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信息;
——项目撮合进度。指项目撮合进展情况,一般采用已参与项目金额占比或剩余可出借金额占比的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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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指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模板。指项目借款合同模板;
——出借人适当性管理提示;
——其他应披露信息。
4.4.2 借款人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姓名(脱敏处理);
——证件号码(脱敏处理);
——工作性质;
——收入及负债情况(脱敏处理);
——在平台逾期次数;
——在平台逾期总金额;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脱敏处理);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全称或简称(脱敏处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脱敏处理);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脱敏处理);
——所属行业;
——收入及负债情况;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宜披露借款人以下信息:
——股东信息。指工商注册要求的股东类型、股东名称、股东证件类型等(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
——实缴资本;
——办公地点(脱敏处理);
——经营区域;
——其他可披露信息。
4.4.3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信息
对于已撮合未到期的项目,从业机构应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
——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借款人逾期情况;
——借款人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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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从业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别提示出借人关注特定披露信息。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